养老服务机构劳动争议-养老服务机构劳动争议案例

C0f3d30c8 2024-06-21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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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养老服务机构劳动争议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养老服务机构劳动争议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超过退休年龄还在交养老金,跟用工单位发生劳动纠纷,是按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处理?为什么?

超过退休年龄还在交养老金,跟用工单位发生劳动***,是按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处理?为什么

感谢邀请,更感谢楼主的提问。

楼主你好,超过退休年龄还在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跟用工单位发生了劳动***,是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呢?还是按照劳动关系处理呢?实际上自己已经过了法定退休年龄,那么自己和工作单位的这种劳动关系是属于劳务性质的劳动关系,并不是属于劳动关系。

养老服务机构劳动争议-养老服务机构劳动争议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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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明确规定,当你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以后,那么你的这个劳动合同关系跟企业单位是自动解除的,所以说就不能够按照劳动合同关系的形式来认定,只能够按照劳务形式来认定劳务形式,就相当于是这种临时性的用工。所以说在法律层面来讲,那么自己所得到的一些比较好的利益是比较少的,相比于劳动合同,那么自己可以被保护的利益相对是比较少。

但是即便发生劳动***以后,如果确实是由企业方面违反了相关的规定,那么也是依法可以进行申诉处理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当然过了法定退休年龄,那么企业单位自动解除这个劳务合同,完全是没有问题的,所以说这种情况下,我们如果能够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那么可以要求企业单位来给予一定的补偿,但是我们既然还要交社保,就需要把自己的社保关系从工作单位转移出来,然后以灵活就业的形式继续参保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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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骥伏枥,志在千里。现在很多人达到了退休年龄的人仍“壮心不已”,而到了退休年龄无论你领没有领退休金再出来工作,与用人单位就是雇佣关系只能签订劳务合同,而无法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两者只一字之差,倒底差在哪了呢?

先说下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相同点:两者都是通过提供劳动服务获得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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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主要区别:

签订劳务合同与用工单位或个人只有经济关系,除了财务上关系再无其他关系。

而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除了享受用工单位支付报酬之外,还与用工单位存在着人事关系,单位会为其支付社保和***待遇等。

而只要达到了退休年龄,就与单位无人事关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的“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在现实中工作中,超过退休年龄的,就算你没有领退休金,一旦与用工单位发生劳动***,一般情况下劳动仲裁部门是不会受理,仲裁部门认为录用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签订合同的主体不合规,劳动合同不成立。

我并不是说在劳务合同中出现劳务纠

纷就没有人管,当事人可以收集证据,向******,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提***讼的,人民***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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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退休年龄,员工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按法律规定应自动解除,单位不必再承担该员工的缴费义务,应按规定及时给予办理法定退休手续无疑。

若原单位还需要继续聘用时,经双方协商后可签订劳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必须明确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劳动法律关系。

至于超过退休年龄后,还在缴纳的社保费用,单位应立即终止停缴,且对于超过退休年龄所缴费用,应通过社保部门予以追回收帐。***若在劳动关系自动解除后,该员工因故与原单位发生相关争议事项时,肯定应按劳务关系之权利与义务,进行协商并妥善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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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的确立,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根据《***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男年满六十周岁退休,女年满五十周岁退休。用人单位即使聘用了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实质上也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提***讼的,人民***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亦即应将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

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不具备劳动关系要求的主体资格,不是劳动合同的适格主体,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养老服务机构劳动争议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养老服务机构劳动争议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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