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关于养老机构***处理规定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关于养老机构***处理规定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养老行业最常见的风险类型?
日常运营管理风险:日常运营中做好各岗位流程监督管理,对各全员进行风险意识教育。
法律风险:主要涉及长者护理级别的评估与界定、 长者家属的担保权与代理权问题、 长者及其家属信息的有效性问题、合同有效期限与合同变更问题。
硬件设施风险:园区内硬件设施应达标,规范其日常管理、使用、维护流程。
服务风险:医养康护学交修为闻乐之专业服务风险。规范痕迹管理和证据档案管理。
政策风险:及时关注政府政策的更新与发布,如民政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大检查。
养老服务业已经迎来大发展,养老机构尤其是民办养老机构将迅速增加,机构运营竞争更加激烈。同时,随着消费群体需求的增长,养老服务更加多样化、高质化,服务群体的服务标准和***意识也日益增强,有资质的专业护理员严重缺乏,机构不断面临法律诉讼和护理***困境。
在未来的3-5年内,中国养老服务行业的风险***还将集中爆发。因此,养老机构必须明晰各类风险,提高机构内部控制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提高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的安全性和满意度。
养老机构5类主要风险
一是战略风险。
战略风险说起来会觉得“虚”,如果我们把视角拉长,从养老机构长期发展的角度来看,养老机构的经营好坏,会受到选址、产品和服务定位、集团扩张、多元化经营策略、企业文化及价值观建设、对市场风险及竞争对手的判断、机构内部组织结构、政企关系等因素的影响。
退休后发现原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保,我该如何追缴?
谢悟空邀请:出现这样事情,怨不得别人,只怨你自己太粗心了……
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企业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是根据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申报缴纳基数的。职工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社平工资的,按照职工的平均工资申报缴纳基数,低于上年度社平工资的,按当地社保部门核定的最低基数缴纳。
另外,企业每年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金,工作都非常透明,有的单位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是需要在公示栏上公布的。如果你不知道每年你缴纳养老保险金是多少基数,这说明你们劳资部门的工作不是太透明。
再说了,你办理退休手续的事时候,单位的劳资部门,应该通知你本人在交费手册上签字,得到你的认可后,才能为你申报退休手续。
企业没有按规定给你缴纳养老保险金。那是你们单位的事情,与劳动部门没有任何关系。如果其他员工,都和你历年来缴费的基数一样,你就是反映了,恐怕也是无济于事。
谢谢悟空的邀请!
对于已经退休的同志,但后来发现原单位即没有按照社保的缴费标准而给予缴费,怎么样才能追回?
暂于对你的问题是这样的,要问的是,你退休在什么时候?还有对于你的退休手续是否本人到场了没有?再有对于你单位每年的缴费手册是否有你签字认可?综合以上三点,对你是怎么样完成的。至于对于你己经办理了退休手续?哪么发现了原单位即没有按照社保的要求去给你缴纳社会保险?而对这样的问题,我个人观点可能不太可能?为什么说,不太可能的呢?因为企业员工受单位的代缴社保即都会在当年的年底给予公布,或者说是每个员工都得签字认可。再有即是,如果出现了差位,当时可以找本企业劳资科从新核实为准,但是不至于等到退休后才能发现?
哪么究竟会不会出现所谓的少缴现象?原则上是不可以少缴的,但是一个企业里可能会出现员工所缴的社会保险与领导层所缴的比例不一样,而这种现象尤其是发生在私营企业普较普遍,因为私营企业的老板有着自私权利,对企业员工是缴的社会最低标准,而对自己确又是一个标准,当然哪,对于企业员工也仅能看看而己,必尽自己是打工的。
所以对于你有这样想法,是否有一定的证据?还是评想想而己,还是有内部人士向你转告了的,利用你而提出疑问?如果是受人利用,我个人观点,最好,不要近意听信不属之词,可以问问企业同一类的退休员工,他们是否认可你的质疑。问题是要相信社保中心尤其是对企业员工的缴费所执行的统一标准。当然哪,话也不能说绝对啦?如果有确切证据?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讼请求,可以受到法律的援助!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确实有一些劳动者非常粗心,总认为缴社保、办退休都是单位或者国家的责任,自己一点儿也不关心。因此,也会有一些个人到退休后才发现单位没有按规定缴纳社保或者少缴纳了一段时间的社保。
这种情况下应该怎么办呢?
第一,向劳动监察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两年内没有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不过有关规定的期限,普通违法行为从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如果有关行为是连续或者持续状态的,自终止之日起计算。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保的行为,中止时间在两年以内,还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如果超出了两年,那么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就会不予受理了。
第二,向社保经办机构***。人社部2017年对人大代表的5063号建议的答复中,明确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行为直接影响了社保基金的支撑能力,加重了中央和地方财政负担,影响了社会稳定。为了维护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强化征缴清欠工作,经办机构在接到超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两年追溯期的投诉以后,[_a***_]也应按程序进行受理。
实际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社会保险法》及其实施细则,都没有对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设置追溯期或者***有效期。包括《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也没有两年有效期的规定。这样也就强化了社保征缴机构的责任。不过也不要高兴的太早,毕竟时间过去太久,有关档案材料或者证明材料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也是无法补缴的。
第三,用人单位主动补缴。这就是看人缘了。一般来讲,人在社会上混的是社会关系。如果在用来单位工作了很长时间,大家关系确实不错,确实因为用人单位疏漏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没缴社保。在用人单位提供各种证据材料的情况下,一般也可以将社保补缴上。
不过,社会保险的补缴都需要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滞纳金。如果不是行政部门责令企业缴纳,个人在社会保险费的负担上可能会吃亏,有的人甚至连企业的部分和滞纳金都承担了。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关于养老机构***处理规定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关于养老机构***处理规定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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